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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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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曹甲诉夏××雇员受害赔偿

作者:


  1、案例名称:

  曹甲诉夏××雇员受害赔偿。

  2、案情概述:

  2006年5月6日,曹乙雇请曹甲在楚雄市鹿城镇××××巷为夏××建盖民房。在施工过程中,曹甲从二楼施工处摔下,双脚受伤。经诊断为右踝骨骨折、左跟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曹甲被送往楚雄州中医院住院治疗。随后曹乙出走,下落不明。曹甲与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夏××赔偿人民币54622.59元,并要求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依法判决由夏××赔偿曹甲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3375元,驳回曹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曹甲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获得赔偿。

  3、办案札记:

  曹甲家住姚安县×××社,家中父母均年过七旬,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属于当地的农村低保户。为了维持生活,曹甲出来楚雄打工,主要是在工地上从事建筑工作,工资收入比较低。

  事故发生以后,雇佣曹甲的包工头曹乙出走,一直下落不明。代理人积极与夏××取得联系,努力做他本人的工作,取得他对曹甲的同情,通过一系列的思想开导和说服教育,夏××愿意为曹甲垫付在医疗期间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但是对于曹甲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费用,夏××一概不认,认为应当由曹乙负责赔偿。考虑到曹甲本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只有通过司法诉讼才能够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办案随想:

  在居民自用住宅的建设过程中,目前最为普遍的方式是,发包人通过熟人关系或者通过别人介绍与施工方谈妥条件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发包方不查验施工方的建筑资质证明,对施工方是否具备安全作业生产的条件也一无所知,有的甚至连包工头住在哪里都不知道。

  由于大量的包工头并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施工现场不按照规定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一方面,建筑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市场,加大力度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发包方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和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这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自己也逃脱不了赔偿责任。

  5、代理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夏××作为发包方负有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义务,其应当选择有资质、有安全从事生产的雇主,才有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够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夏××应当知道曹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还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其行为具有过错。事故发生后,曹乙不知去向,故夏××应当对曹乙在施工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6、作者简介:

  刘斌,男,汉族,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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