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2015

-

08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有关决定及要求,促进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目的】通过深入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落实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的工作安排及布署,服务民生,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法律问题、培育人民群众法治精神,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并以此培养本所律师队伍,宣传本所形象,达到律所得到发展、律师得到认同、群众得到实惠,律所、律师、群众共赢的目的。

第三条 【服务团组织机构与成员】本所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成立专门的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由常务副主任张绍良担任“公益法律服务团”团长,全面负责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由谭阳担任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由王馨瑞为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益法律服务的宣传、咨询、接待、案件分配、信息上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服务团成员包括卢家周、徐志富、周培明、王正富、刘斌、吴开云、王云勇、陈勇、张颖、周杉、许守尧、李德权、邱娅楠、李晓娟、项朝仙、樊仙洪律师。

第四条【服务理念与形式】  服务团以 “专业、优质、高效”服务理念,用团队合作形式,为符合公益法律服务条件的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五条【服务对象】本所公益法律服务对象为贫困少数民族、贫困老年人、贫困妇女儿童、贫困青少年、贫困农民工、贫困特殊人群中,月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两倍以下者。

第六条【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为调解纠纷、代为诉讼、代为申请执行。

第七条【服务申请流程】由公益法律服务办公负责人王馨瑞对申请公益法律服务的当事人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承办律师对符合服务条件的当事人进一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当事人提出公益法律服务申请,填写《公益法律服务申请表》,再经服务团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服务办公场所】以本所办公室为主体,同时设姚安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元谋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第九条【案件分配】

1、专职律师,每月办理公益法律服务案件不得低于两件;兼职律师在本年度内,每人办理公益服务不低于四件。

2、在本所办公的专职律师,由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按固定的顺序安排接待申请公益法律服务的当事人; 兼职律师,根据自身实际,向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提出要求,由办公室进行安排接待公益法律服务当事人。

第十条【服务要求】

1服务律师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对不符合公益法律服务条件的,不能以公益法律服务的方式办理。

2、服务律师应当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补贴标准及其发放】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公益法律服务补贴标准为:

1、刑事案件每件补贴400-1400元。具体是:1、侦查阶段提供服务,每件4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400元;3、审判阶段每件600元。

2、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3、民事案件每件补贴800-1800元

4、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5、调解案件根据难易程度每件补贴100-600元

6、代写法律文书每件补贴200元

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具体金额由服务团团长核定。

服务律师办完公益法律服务后,建立档案,由办公室交由服务团团长审核后,由本所统一到楚雄州律师协会领取相关款项后,兑付给承办律师。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服务团长对服务团律师办公益法律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益法律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一致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