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015
-
05
兴彝所管理制度
作者:
为实现本所目前的实际,为实现本所的平稳发展,加强内部管理,根据本所实际,特制定以下领导制度:
(一)本所在周国平主任的全面领导之下,由李峻、张玉才、张绍良担任律师所副主任,陈思燕担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以民主集中制度的原则集体领导的方式管理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李峻律师作为常务副主任,全面主持本所日常工作。
(三)张玉才、张绍良律师作为本所副主任,协助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四)在李峻离岗期(出差、请假)间,由张玉才主持日常工作;李峻、张玉才都离岗期间,由张绍良主持日常工作;以上三人同时离岗期间,由陈思燕负责主持工作。
(五)主任办公会成员的职权、职责的划分和议事规则,另行制订细则。
(六)以上领导制度为暂行规定,待本所走上平稳发展的轨道后,再根据实际,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新的领导集体。
二、本所接受委托和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严格接受委托、收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树立本所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所律师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应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严禁私自接受委托。
(二)本所律师在与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办理收费事宜,严禁私下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本所制订统一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就委托内容达成一致后,应采用本所统一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填写收取代理费的金额、项目,及办案车旅费、杂费等项目及金额,明确收费的时间和方式,并提交办公室前台备案一份。
(四)本所的委托手续由办公室前台专职管理。律师接收案件时,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会见证、介绍信、代理证、辩护证、律师函等,由前台秘书统一编号、留存一份备案登记后,方能在办公室盖章。
(五)办理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应订立统一格式的法律顾问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时间及方式,并提交一份由办公室前台进行备案。
(六)以风险代理方式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事宜的,除委托代理合同外,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另行拟订办案协议,但应交一份由办公室前台备案。案件办结后,还应当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前台备案。
(七)与当事人约定收费事宜时,收取办案差旅费、其他办案成本的,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收费的30%,由办公室以出具收据;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30%的,需说明情况并经本所负人同意,方可出具。
(八)以收据形式收取的款项及费用,本所收取后,统一交由律师本人本着节约的原则支配和合理使用。
(九)律师在楚雄城以外,因地域因素无法直接要求当事人到本所办公室交款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开收条的形式暂收相关费用,但在一周内必须把该款交办公室,否则,以私下收费处理。
(十)风险代理案件,需预收相关费用的,可以由本所办公室以‘暂收款’的形式出具收据,待案件办结后,根据与当事人约定的办案结果,再决定是否收取或退还。
(十一)律师因特殊原因,办理相关案件和法律事务无法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向负责人说明理由,并经批准方可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因情况特殊免费办理的案件,每位律师一年内不得超过两件。
(十二)本所经常性驻县城办公的律师,经办公室前台统一编号登记后,可以各留存三份以内的空白手续。其余律师不得使用空白的委托手续。
(十三)本办法实施后,本所此前所有的空白委托手续作废,全部采用办公室重新制作的统一制式的委托手续及相关文书,律师保存的相关空白委托手续及文书应交办公室统一销毁。
(十四)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起正式实施。
三、本所收入分配及工资制度
本所除办公行政人员发固定工资外,其他专兼职律师采取业务提成制,具体为:
(一)业务收入20万元以内的,按照:交所30%,个人70%比例进行分配。
(二)业务收入超过2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交所20%,个人80%比例进行分配。
(三)业务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交所15%,个人85%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费用由本所按月以:留所30%,个人70%的形式支付提成工资。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扣取的律师个人部份,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统一核算后返还给律师个人。
律师业务年度总收入达到五万元的,本所按以往惯例交纳各种费用和保险。达不到上述收入者,其费用由本人交纳。
四、本所上下班制度
(一)上班时间:本所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二)卫生值班律师、接待值班律师、行政工作人员、律师助理必须遵守以上条款规定的日常工作时间。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上述人员日常上班情况进行巡查,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员有权提出建议或批评,并同时向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对于多次批评、教育拒不又改正的,由主任办公会根据其情节作出相应地处理。
(三)律师除因特殊事由,建议尽量做到按上述时间上、下班。律师,除因出庭、出差或有特殊情况外,尽量按上述时间上下班。
(四)建议加班。周六上午建议专、兼职律师在没有特殊事务的情况下,尽量到本所,进行业务学习和对有关案件进行探讨,以提高业务水平。
(五)对兼职律师及驻县执业的律师不作要求。
五、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
主任办公会根据需要,由主任办公会的任一成员提议均可召开,对某一成员提出的涉及本所的发展中的建议或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涉及全所发展的重大决定,由办公室统一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二)实行每月例会制度
本所每月实行例行会议,时间确定为月初第一周星期六上午8:30分至11:30分(如有特殊情况临时通知变更),全所的专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出席。
月例会,首先会议主持人就前一阶段本所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同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相应的计划。同时,由各位律师及工作人员就有利于本所发展的思路、观点或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
月例会由办公室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全所工作人员,对于作出的涉及全所发展的重大决定,由办公室统一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三)案件讨论会
案件讨论会,某一律师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认为需要全所律师共同研究的案件疑难问题,首先由该律师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相关案件材料提前发到办公室前台,由前台工作人员再转发到各位律师邮箱,由各位律师提前了解案件后,组织律师进行讨论。
此会议为临时会议,原则上在周六上午,根据需要召开。
六、律师接待当事人值班制度
为了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打造本所的社会形象,对于首次到访的当事人,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卫生值班制度
为保持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营造舒适、清新的工作氛围,改变以往卫生打扫职责不明的无序状态,本所制定卫生值班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实习律师帮带和培养管理办法
为促进本所的长远发展,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本所,同时,避免因进人不当给本所形象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有意加入本所的律师,应由主任办公会成员进行初步考核,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进入本所。
(二)对于进入本所的实习律师,本人不能独立办案,个人业务帐面收入不能达到月均2000元标准的,本所确定具体的帮带律师,由帮带律师具体负责对新进律师的执业道德、执业技能等方面的培养。
(三)负责帮带的律师,应保障实习律师有充分的学习机会,让实习律师的到很好的发展。
(四)实习律师除应按时上下班、完成帮带律师交办的工作任务外,同时辅助其他律师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实习律师因辅助帮带律师完成业务,所支出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由负责帮带的律师承担。
(六)进入本所的实习律师,试用期限为二个月,试用期结束,由负责帮带的律师及主任办公会成员讨论,共同决定是否留用。
(七)实习律师的帮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九、年度优秀律师及工作者奖励办法
根据本所实际,每一年度由年度年终总结时,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式,分别评选出一定名额的本年年度优秀律师,一名优秀工作者,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及名额由主任办公室另行制定。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