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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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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本所接受委托和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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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严格接受委托、收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树立本所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所律师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应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严禁私自接受委托。

  (二)本所律师在与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办理收费事宜,严禁私下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本所制订统一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就委托内容达成一致后,应采用本所统一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填写收取代理费的金额、项目,及办案车旅费、杂费等项目及金额,明确收费的时间和方式,并提交办公室前台备案一份。

  (四)本所的委托手续由办公室前台专职管理。律师接收案件时,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会见证、介绍信、代理证、辩护证、律师函等,由前台秘书统一编号、留存一份备案登记后,方能在办公室盖章。

  (五)办理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应订立统一格式的法律顾问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时间及方式,并提交一份由办公室前台进行备案。

  (六)以风险代理方式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事宜的,除委托代理合同外,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另行拟订办案协议,但应交一份由办公室前台备案。案件办结后,还应当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前台备案。

  (七)与当事人约定收费事宜时,收取办案差旅费、其他办案成本的,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收费的30%,由办公室以出具收据;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30%的,需说明情况并经本所负人同意,方可出具。

  (八)以收据形式收取的款项及费用,本所收取后,统一交由律师本人本着节约的原则支配和合理使用。

  (九)律师在楚雄城以外,因地域因素无法直接要求当事人到本所办公室交款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开收条的形式暂收相关费用,但在一周内必须把该款交办公室,否则,以私下收费处理。

  (十)风险代理案件,需预收相关费用的,可以由本所办公室以‘暂收款’的形式出具收据,待案件办结后,根据与当事人约定的办案结果,再决定是否收取或退还。

  (十一)律师因特殊原因,办理相关案件和法律事务无法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向负责人说明理由,并经批准方可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因情况特殊免费办理的案件,每位律师一年内不得超过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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