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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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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作者:
为规范我所的各项管理工作,合理分配律师的业务收入,保障律所发展资金的积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充分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所除办公行政人员发固定工资外,其他专兼职及实习律师采取业务提成制分配收入。
第二条 本所根据收入基数,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律师个人业务年度总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交所30%个人70%比例进行分配。
(二)律师个人业务年度总收入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交所20%个人80%比例进行分配。
(三)律师个人业务年度总收入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交所15%个人85%比例进行分配。
(四)律师个人业务年度总收入在6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交所10%个人90%比例进行分配。
本所每月以留所30%个人70%的比例向律师支付提成工资,对于超过上述规定应返还给律师个人的超比例提成,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统一核算后支付律师个人。
第三条需要对本所个别律师收入分配比例作出特殊调整的,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由合伙人会议作出特别决议方可调整。
第四条 税费、办公室租金、律所年检注册费、管理费用等各项经营成本支出,由律所承担;个人所得税、个人年检注册费用及个人应承担的五大保险部份,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律师业务年度总收入达到五万元以上且在本所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律师,本所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和保险。达不到上述收入者,其费用由本人交纳。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本所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后再作决议。
第七条本办法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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